原始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依据,原则上原始票据复印件不予报销。确因邮寄等原因遗失的,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具体为:
(1)去外单位复印存根联或记账联,并加盖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飞机票和火车票丢失的,需提供网上订单信息。
(2)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发票遗失情况说明》。注明:丢失原因;承诺不会造成重复报销;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部门/项目负责人对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财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代原始凭证进行报销。
上一条:关于办理批量发放(代发)业务通知 下一条:中原工学院火车票粘贴范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