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财〔2013〕8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落实公务卡
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直属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2日
中原工学院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省纪委省监察厅 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文件精神,加快公务卡改革工作的落实,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顺利实施,从我校实际出发,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2013年9月全面启动公务卡制度改革,10月起全面实现公务卡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务卡改革落实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卡改革工作,将公务卡改革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之一,加强对上级文件和学校出台相关规定的宣传,认真学习把握上级部门关于推行公务卡的精神,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的意义和作用,对公务活动报销方式的改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培训力度,使教职工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提高办卡积极性,确保我校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加快公务卡办理速度,尽快全面启动公务卡改革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校要确保9月底前全面启动公务卡结算业务,10月份全面实现公务卡结算。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各部门要按时通知、组织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申请办理公务卡,及时将已办理的公务卡信息在公务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确保公务卡结算的全面开展。
三、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属强制结算目录明确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对部门不按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付业务,财务处不予支付资金;对于发放个人的奖金、补助、抚恤金和劳务报酬,原则上应直接划转奖励、补助及抚恤对象和劳务提供者的个人借记卡上,不再通过现金支付。从10月份起,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向职工借记卡划转公务报销支出和公务活动个人借款。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公务卡改革制度,引导教职工积极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支出,减少现金支出,充分发挥公务卡作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公务卡具体使用、报销按照《中原工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原工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中原工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豫财办库〔2009〕2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凡是需要在财务处办理公务支出报销业务的在职人员。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中原西路支行和我校基本户所在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管理与开立
第六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至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
第七条 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不在岗位时,需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标准银联信用卡。公务卡有关管理及收费按开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信资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确定。考虑到工作需要,我校决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审核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原始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学校财务部门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十八条 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注明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报销凭证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个人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落实公务卡改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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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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