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全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相关的业务表格可到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网址:http://www.hnszgjj.com
服务热线:1232965908401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一)所需资料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①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二)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4.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购房人身份证。
5.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6.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所需资料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结清证明、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二)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已归还本息额(以个人还款明细为准),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户口本或有效的户籍证明)、借款人身份证。
5.关系证明:提取人所提供的关系证明中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原件中必须一致,不一致或有误者,需提供其他有效关系证明。
6.贷款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7.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中的“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其中,还款明细中的合同编号与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要核对一致,若不一致或还款明细中要求的核查要素不全者,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纸质证明且盖章确认。
8.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证》)和借款合同在中心登记备案后,再次提取时,可只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若提取人非借款人本人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
9.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10.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2.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公积金转移业务
(一)所需资料
第一种情况:内部转移(双方缴存单位均在省直中心缴存)
1.《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4份,加盖转出单位印鉴章;
2.《内部转移清册》一式4份,加盖转出单位印鉴章;
3.转移依据原件。
第二种情况:外部转出(转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在省直中心缴存)
1.《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4份,加盖转出单位印鉴章;
2.《外部转出清册》一式3份,加盖转出单位印鉴章;
3.转移人身份证原件;
4.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联系函》。
第三种:外部转入(缴存职工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个人账户,申请将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余额转移至省直公积金中心已设立个人账户内):需提供外部转入职工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外部转入的缴存职工,必须确认在本中心已开立个人账户的前提下方可开具联系函。
(2)申请办理批量转移的,要求所有转移职工的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均相同方可办理,若单位不同,则需做单笔转移。
第四种情况:合并账户(缴存职工在同一单位设立两个公积金账户)
《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4份,加盖转出单位印鉴章。
四、公积金销户业务
(一)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所需资料
(1)退休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提取人身份证。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2.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4)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需在提取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提取业务,提取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所需资料
(1)法定继承人明确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
(2)无明确法定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住房公积金龙卡时,应转入其单位银行账户,单位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卡或存折。
(4)关系证明:提取人所提供的关系证明中继承人与缴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原件中必须一致,不一致或有误者,需提供其他有效关系证明。
(5)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需在提取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提取业务,提取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8)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所需资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1-4级)。
(2)账户封存满五年以上且未在其它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郑州市区域常住户口或户口迁出郑州市区域: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市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
(4)出境定居: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且账户封存: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工作调往外地: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工作调动手续或新单位就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需在提取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提取业务,提取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一)所需资料
第一种: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身份信息错误的应提供:
1.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种:身份证自然升位的应提供:
1.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且经办人签名按手印。
第三种:因公安机关信息变更的应提供:
1.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原件;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且经办人签名按手印。
注意事项:
若代办,应将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供。
六、联名卡业务
联名卡是由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联合发行的具有储蓄功能的公积金查询卡。
(一)所需资料
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缴存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受理网点办理;
2.办理:受理网点办卡工作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开卡。
注意事项:
(1)办卡受理点:
①郑州市建行郑州直属支行(郑东新区正光路与德厚街交叉口东北角);
②郑州市建行郑州政三街支行(金水区政三街与政二街交叉口西南角);
③金水区经三路6号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龙卡柜台。
(2)公积金龙卡使用须知
①修改卡的取款密码、卡内身份证升位、密码校验次数超限、密码挂失重置业务,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公积金龙卡,任意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均可受理。
②挂失补卡、消磁换卡业务,需本人持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政三街支行均可受理。
③睡眠转正常业务,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公积金龙卡至开户行办理。
④变更卡内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业务,需本人持身份证、公积金龙卡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类相关身份变更证明至开户行办理。
中原工学院财务处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