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卡报销补充规定
1、我校所有公务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可用而未用公务卡结算的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2、网上支付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同时将支付界面或网上银行交易记录信息截屏打印作为报销凭据,财务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方可报销。我校教职工购买机票、火车票等交通票据时应尽量通过网上购买,或找可以预订票、送票和刷卡结算的票务公司购买。
3、公务卡报销除按学校文件提供资料外,经办人还须填写《公务卡刷卡明细表》(见附件),注明公务卡开户行、卡号、刷卡金额和刷卡时间等信息,方便财务人员汇总和账务处理。
4、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经办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对方单位盖章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部门公章,报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5、教职工在公务消费后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十个工作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本人承担。
6、公务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提现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存款(即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公务卡账户内的资金)本地本行支取不收取手续费,否则需收取手续费,具体规定应咨询发卡行有关规定。
财务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